第2种观点: 禁止在主送的同时抄送给下级机关的文件有主送给上级机关的请求批准的请示、主送给上级机关的请求指示的请示。行政公文主要有以下特点:1、有法定作者制发。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及其领导人。2、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现行效用。法定权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影响。 现行校用指公文在其内容所针对的现行公务活动中直接发挥实际效力具有依据和凭证功能。3、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和特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规范体式是指公文的文体和格式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收文和发文均有一定的处理程序各环节皆有顺序性和规范性不得自行其是。行政机关公文撰写的一般步骤和方法:公文是对履行公务的机关(单位)的意志所作的正式的意思表述,因此公文的撰写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一、明确行文目的和行文要求行文目的就是作者试图通过制发公文而实现的结果;行文要求是指为实现这一结果而由作者向受文者提出的愿望。因此,无论是形成行文意向的领导,还是“奉命而作”的撰稿人,首先都必须对行文目的、行文要求有统一的认识,否则难保公文的质量和发文单位向受文者表达的愿望的实现。二、确立主题主题是公文的灵魂,表达了发文机关对有关公务办理的立场、观点。确定公文的主题应该做到:(一)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5条明确草拟公文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二)要符合机关领导意图。(三)要单一、鲜明,有强烈的针对性。单一,就是一篇公文只能有一个主题。鲜明,就是肯定什么、否定什么、赞扬什么、批评什么、提倡什么、制止什么,不能含糊不清。强烈的针对性,就是主题所包含的意见、主张、办法、措施,是为何人、何事、何问题而提出的,清清楚楚,便于人们容易理解、把握、贯彻、执行。三、选择文种文种是公文标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作用主要在于概括表明文件的性质、用途与发文机关的职权范围,为公文的撰写提供便利。正确选择文种的三个依据:(一)根据作者与受文者之间的工作关系来选择上行、平行、下行文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平行与不相隶属的关系要分别用不同文种。(二)根据作者的法定权限选择文种。如“命令”等。(三)根据行文目的和行文要求以及表现主题的需要选择文种。如“请示”、“报告”。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抄送机关应按照一定顺序排列,首先是上级机关,其次为同级机关,再次为下级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